如果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身為妻子很希望知道能不能要求第三者承擔起破壞自己家庭的法律責任?能否向其索賠?徐匯婚姻律師對此進行了總結分析。

關于丈夫有外遇,老婆是不是能夠請求第三者負擔補償義務,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明文劃定。然而,根據法理和縱觀各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情況,普遍將第三者插足作為一個道德問題,而沒有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因此,我國目前《侵權法》的工作還在討論之中,對于第三人破壞家庭權益方面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所以,現在的妻子們要求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當然,在丈夫產生婚外情膠葛的進程旁邊,假如老婆其余的權益遭到毀壞,是能夠請求圈外人負擔補償責任的。比如說妻子的名譽權、個人隱私權、生命健康權、住宅安全權、通信自由權、肖像權、財產權等等,如果都受到第三者的侵犯和破壞的話是仍然可以要求法律來保護自己,并且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一個賠償責任的。
依據《婚姻法》相干法律說明的劃定:“離婚后,一方請求變換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應另行起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應予準許。”

一方請求變換子女撫養(yǎng)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與子女配合生存的一方因患緊張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
與子女配合生存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責任或有荼毒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存,該方又有扶養(yǎng)才能的;
有其余合法理由需要變更的。
原則上,除上述情況以及產生緊張傷害被撫養(yǎng)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撫養(yǎng)權通常不發(fā)生變更。
如果離婚的話,依據屋宇的產權特色,以夫妻共有屋宇、夫妻一方所有的屋宇、家庭成員共有屋宇、夫妻共有的“部分產權房”或尚未取得產權房等四種情況來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配合享有完整所有權的屋宇,最典范的便是夫妻配合出資購置的屋宇和配合受贈或承繼的屋宇。依據《婚姻法說明(二)》第19條的劃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配合財富購置的屋宇,屋宇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該認定為夫妻配合財富?!标P于怙恃給子女出資買房的情況,《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分為婚前行為和婚后行為區(qū)別對待: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對于夫妻配合屋宇的宰割要領題目,《婚姻法說明(二)》第20條劃定: 兩邊對夫妻配合財產中的屋宇代價及歸屬無奈殺青和談時,人民法院按如下情況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
婚后兩邊對婚前一方所有的屋宇舉行過修葺、裝修、但屬于原拆原建并未變換產權掛號的,屋宇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屬于兩邊配合所有,在仳離財富宰割時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以合理折價款補償給另一方;對原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權屬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仳離中處置這種屋宇時,住房普遍仍歸該所有人。依據《婚姻法》第42條和《婚姻法說明》(一)第27條的劃定,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存艱苦,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小我私家財產中賦予適當幫助,以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3、家庭成員共有屋宇
此種共有也便是夫妻與其他家庭成員的共有屋宇的情況。夫妻結婚后,與一方的家庭成員配合生存,夫妻財富和家庭配合財富沒有合并,包孕屋宇也屬于夫妻和家庭其余成員共有的。關于這類情形《仳離財富分割意見》第20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終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4、夫妻共有的“部分所有權屋宇”或尚未取得所有權房屋
《婚姻法說明(二)》第21條劃定:仳離時兩邊對還沒有獲得所有權或許還沒有獲得完整所有權的屋宇有爭議且商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上述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對仳離前屋宇拆遷,離婚后獲得的賠償應作為配合財富分割;一方回遷取得房屋的,應支付給另一方適當的住房經濟補助款。
6、按揭體式格局購置的屋宇,房款未全數付清的,處置體式格局一是采用轉按揭的要領,由主意屋宇所有權的一方將已繳納款子的一半支付給另一方;二是采取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后,由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余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以上就是徐匯婚姻律師整理的關于遭遇第三者時,妻子如何追責及財產劃分的內容。如果您也有相關事項需要咨詢,可以聯系徐匯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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