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關系與婚姻關系的區(qū)別
青浦婚姻知名律師看到在法律中,戀愛關系與婚姻關系最大的區(qū)別是:戀愛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法律只保護通過婚姻登記確立的婚姻關系。在以前,結婚前雙方同居的在法律上還會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現在雖然不再強調“非法”這個字眼了,但是同居關系和婚姻關系在法律上是具有很大區(qū)別的。
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在婚姻法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如果有一方在婚姻期間有嚴重的出軌行為,存在被認定為過錯方的可能,過錯方需要向無過錯方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應適當的照顧無過錯方,無過錯方可以多分。
但是,如果雙方僅為戀愛關系,法律并沒有明確雙方負有忠實義務,此時的“情侶忠實義務”主要源于道德上的責任感,也來源于社會的普世價值觀,對于絕大部分人而言,都痛恨腳踏兩只船或者多只船的人,這樣的人無論男女都會被評價為“渣男”或“渣女”。然而,道德上的評價很低并不意味必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分手無論是出于何種原因——哪怕是出軌,過錯方通常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是否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費”?
當然,并非所有的人都甘于自認倒霉,尤其對于女生而言,例如本事件中的男明星的女友,九年時間的愛情長跑,到頭來一無所獲,想得開的人會覺得自己收獲的是一份成長和成熟,想不開的人覺得自己白白損失了寶貴的青春!
那么,無過錯方是否可以在有證據的情況下向過錯方主張“青春損失費”?
其實,我國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所謂的“青春損失費”的說法,該說法是正宗的民間術語,并非法律術語。所以,分手時如果一方向另一方主張“青春損失費”,另一方同意支付,民法本著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并不干預“青春損失費”的給付。
但是,如果另一方在不同意的情況下,一方不得強行索要。如果因此而發(fā)生糾紛,起訴至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青春損失費”訴訟請求。

同居期間財產的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情侶在登記結婚前,就已經同居了,同居時也會出現財產混同的問題,在分手時可以主張對混同的財產進行分割,這種分割原則與結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完全不一樣的。
青浦婚姻知名律師總體的處理原則是按照“物歸其主”的原則進行處理,因此,情侶分手的財產分割主要是一種析產糾紛,不動產或者特殊動產(車輛)一般按照出資比例進行份額,雙方需要就自己的出資進行舉證。
其他的財產如果有爭議的,雙方也負有責任舉證系自己出資購買。無法舉證的則按照共同共有原則進行處理(即平分)。
因同居關系而索賠青春損失費案件的處理
“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于任何法律。但近年來,隨著人們越來越求助于法律來解決糾紛,法律也不得不直面這一難題,不得不對“青春損失費”這一并不規(guī)范的問題給予規(guī)范地解決。
有人認為,在“非正常戀愛關系”中,如果一方故意地違背善良風俗,背離正常的戀愛倫理,如事先隱瞞重大事實、以玩弄為目的進行所謂戀愛關系等,都必將給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精神痛苦和心靈創(chuàng)傷,影響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其正當的精神利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于“非正常戀愛關系”中,故意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人予以制裁,追究其對受害人的侵權責任,要求其對受害人精神損失予以賠償,應當說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即一方應當給付另一方“青春損失賠償費”。有判決支持“青春損失費”的。
但多數認為,“青春損失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如55歲的張可(化名)是一名退休人員。2001年,喪偶的老張與比自己小19歲的李麗(化名)相戀并開始同居。2003年7月,兩人感情出現裂痕,老張?zhí)岢龆朔质?。李麗覺得自己把青春白白“送”給了老張兩年,越想越覺得自己劃不來的李麗不甘心,于是向當地法院起訴老張,要求償還“借款”10萬元。李麗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老張于2001年10月簽下的借據,上面寫著:“借到李麗人民幣10萬元,此款定于2002年12月底還,不計利息。”上有老張的親筆簽名。兩人不和鬧到法院,在開庭前,二人達成協(xié)議:李麗自愿撤訴;撤訴后,老張與李麗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同時,老張對“10萬元借據”作出說明:10萬元借條,是他當時承諾要賠李麗的青春損失費,如果他與李麗離婚,愿意賠償李麗10萬元損失。兩人生活一段時間后,感情仍然出現危機,老張堅決表示要和李麗分道揚鑣。2003年9月,李麗再次到法院起訴老張,要求他償還借款1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寫下協(xié)議和借據是老張的真實意愿,判決老張還給李麗10萬元錢。老張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訴。成都市中院法官審理后認為,2003年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明確指出:老張在2001年給李麗出具的10萬元借條,是老張承諾要賠償李麗的青春損失費。法院審理認為,這份協(xié)議直接否定了老張與李麗之間有借款關系存在。而老張與李麗約定的所謂“青春損失賠償費”不但沒有法律依據,并且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應屬無效的民事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成都市中院因此判決駁回李麗的訴訟請求。
我們認為,因同居關系而索賠青春損失費,既不是侵權責任,又不產生合同責任,更不是不當得利。因此,青春損失費從債法上是沒有依據的,法官判案要以法律為準繩,沒了“準繩”,自然就失去支持的法律依據。因此,應當駁回該項訴訟請求。當然,如果雙方達成了類似“青春損失費賠償合同”或形成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借條、欠條等,是雙方就過去一段共同生活的了結,該賠償合同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即沒有哪一部法律限制此類合同,更沒有哪一部法律規(guī)定該類合同無效,既然法無明文規(guī)定為無效,就應當承認其效力。就前述案例來說,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張的青春損失費請求,應該說正是基于這種理由。
一言以蔽之,青春損失費是否支持,關鍵是看在起訴到法院之前,雙方是否就青春損失費的賠償形成一致意見,若意見一致則支持。否則,不予支持。當然,面臨青春損失費的敏感問題,我們期待著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以便司法的統(tǒng)一。
青浦婚姻知名律師結語
婚前同居需謹慎,由于婚前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律師建議雙方應盡可能的縮短同居的時間,對于女孩子而言,如果還沒有考慮好和對方結婚,對待同居還是盡量保持謹慎的態(tài)度,以免分手后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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