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律師界,有一出喜劇上演了。李先生,我們的主角,對單位說:“不,謝謝。我想要的是6萬元以上的獎金?!比缓?,他們去了勞動仲裁,接著又去了法院。最后,海淀區(qū)法院的裁決讓李先生笑開了花:他得到了6萬多元的目標績效獎金。

故事還沒完。單位不滿意仲裁結果,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拒絕支付李先生的獎金。他們的理由是,李先生在2018年加入,然后在2019年辭職,并要求經(jīng)濟補償。公司不同意,李先生就發(fā)了終止通知。李先生的理由是,雇傭協(xié)議中提到了目標績效獎金,而且公司承諾在2018年底進行考核并發(fā)放獎金。公司則說,2018年損失慘重,所以沒有獎金。
法院怎么看呢?他們認為,雇傭協(xié)議中明確說了,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目標績效獎金,所以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公司沒有相關的績效政策,也沒有進行績效指標評估,雖然提交了審計報告,但雙方?jīng)]有約定獎金與公司利潤或損失有關。
最后,法院判決,勞動仲裁裁決認定的金額沒問題,維持原判。公司上訴,二審法院還是維持原判,判決生效。

法官的話簡單明了:沒有特別約定,單位就該按時足額支付績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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