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qū)律所位置介紹
恢復原狀涉及裁決一組一般的補救措施,這些補救措施是通過法律運作產生的,具有一個共同的功能,即剝奪被告的收益,而不是補償索賠人遭受的損失。這些被稱為恢復性補救措施。
雖然對主體而言,除此補救方面之外還有很多,因為確定什么情況將觸發(fā)恢復性補救措施的裁決也很重要,這只是因為有一組補救措施具有剝奪被告的共同功能我們可以斷言,存在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可以稱為歸還法。
要了解這些補救措施是什么、它們如何運作以及何時可用,需要檢查復雜的法律體系。為了幫助理解這項法律,有必要確定和分析構成規(guī)則的原則。
歸還法的性質
恢復原狀是與基于收益的補救措施有關的法律體系。盡管這個問題特別有爭議,但公認的觀點是這些基于收益的補救措施將在三種不同的情況下判給。
首先,被告從犯錯中獲利。如果公共機構從侵權行為或例外情況下的違約行為中獲利,這可能適用于公共機構。
其次,如果被告收到了原告擁有所有權權益的財產,原告將能夠證明該財產權是正確的。
第三,被告人因原告人的費用而不當得利。正是這一原則對于針對公共當局的賠償要求可能最為重要。
要確立這樣的主張,必須考慮四個不同的問題:
一:被告人是否得財。這總是會通過證明被告收到錢來滿足。
二:這種濃縮是以索賠人為代價的,這意味著它是直接從索賠人那里獲得的。
三:在公認的歸還理由之一內,這種致富可以被定性為不公正。事實證明,確定適當的賠償理由是對公共當局提出賠償要求的最具爭議的方面。
四:沒有任何抗辯可以減少或限制索賠。主要防御包括改變立場和禁止反言。
歸還現狀:歸還事由之間的關系
現在關于對公共當局的賠償要求的關鍵問題涉及伍爾維奇原則的實施是否排除了其他私法歸還理由的實施。
在 IRC 訴 Deutsche Morgan Grenfell Group plc 一案中,上訴法院承認,只能通過參考特定的法定條款或根據伍爾維奇原則在普通法中要求歸還錯誤支付的稅款。在做出這一決定時,上訴法院區(qū)分了公共和私人的賠償要求,并承認,至少為了追回多繳的稅款,歸還是通過特定的公法制度進行的,該制度不同于管轄不當得利的大部分法律。
喬納森·帕克 LJ 將此解釋為意味著多繳的稅款可以通過法定制度收回,其中要求付款是合法的,或者參考普通法中的伍爾維奇原則,其中要求不合法。
至關重要的是,他認為這些是唯一可用于追回多繳稅款的制度。因此,至少對于追討多繳稅款的主張,不可能以法律錯誤為由而獲得延長時效期限的好處。盡管問題并非毫無疑問,但似乎該裁決適用于從公共當局收回所有款項,至少當當局以公共身份收到款項時。因此,在涉及公共當局的索賠中,錯誤不能作為恢復原狀的理由。
德意志摩根·格倫費爾 (Deutsche Morgan Grenfell) 承認伍爾維奇原則牢固地植根于公法,這對于正確分析索賠以及提出索賠的實用性而言都是重要的。
直到最近,似乎如果索賠人希望將公共當局的要求作為越權要求提出質疑,那么,由于這構成了公法索賠,他們必須根據 CPR 53 的司法審查來這樣做。事實并非如此,但是,可以在司法審查程序中獲得賠償救濟。這意味著,如果索賠人希望從公共當局獲得賠償,他或她將不得不采用雙重程序。索賠人首先需要通過司法審查申請聲明該要求是非法的,然后在單獨的程序中尋求歸還款項。

這是伍爾維奇建筑協(xié)會為了從稅務局獲得賠償而必須采用的程序。司法審查的必要性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此類申請的時效期為從提出質疑的理由之日起三個月,盡管這取決于法院的酌處權。
但上訴法院隨后認可,申請人以越權收受為由,希望獲得賠償的,無須先提起司法復核程序。索賠人可以在普通法中提出歸還索賠,以表明這筆錢沒有到期,一旦確定,就可以從公共當局收回多繳的稅款。這是一種完全可以接受的方法,因為原告的主要問題與私法權利的存在有關,即由于被告在原告的費用下不公正地致富而獲得賠償的權利,即使該權利的存在取決于考慮公法問題,涉及公共當局是否有權接收特定付款。
這一決定至關重要,因為它避免了涉及司法審查和單獨要求恢復原狀的繁瑣程序,還因為它避免了司法審查申請所固有的非常短的時效期。因此,它使越權成為索賠人提出抗辯的特別有吸引力的賠償理由。然而,Deutsche Morgan Grenfell 強調基于伍爾維奇原則的賠償要求被恰當地描述為涉及公法制度的要求可能會破壞這種對公共當局的賠償要求的明智方法,例如以前的雙重司法程序審查,然后恢復原狀的索賠可能會復活。這似乎是上訴法院在 Boake Allen Ltd v IRC 案中的做法,其中 Sedley LJ 強調“忽視法律規(guī)定的主要質疑模式(即司法審查質疑)是濫用程序,采取行動逃避該模式的控制。事實上,強調公法主張可能意味著司法審查和恢復原狀方面都應該在行政法院處理,因為恢復原狀的權利被恰當地描述為公法權利而不是私法權利。這將要求法院接受可以通過強制性命令在司法審查程序中授予恢復原狀的補救措施,
恢復原狀法律的建議未來變化
上訴法院在 Deutsche Morgan Grenfell 案中的裁決由于以下原因而存在疑問,因此應予以駁回:
首先,戈夫勛爵在 Kleinwort Benson 案中的格言是在討論是否可以使用已解決的法律抗辯來追討不同類型的付款時提出的,而不涉及更重要的問題,即是否存在法律錯誤主張在涉及稅收的情況下不可用。如果戈夫勛爵打算做出這樣一個基本的區(qū)別,他可能會明確地這樣做。在任何情況下,戈夫勛爵的意見都是附帶的,因為此案不涉及退還稅款或其他費用。
其次,所謂的“公共”和“私人”交易之間所謂的根本區(qū)別既行不通,也沒有必要。假設似乎是在 Woolwich,交易是“公開的”,因為它涉及向稅務局支付稅款,而在 Kleinwort Benson,交易是“私人的”,因為它涉及銀行和地方當局之間的利率互換交易。然而,為什么后者被視為“私人”交易?
當然,這似乎是一項自愿進行的商業(yè)交易,但該交易是與公共當局進行的,而且至關重要的是,交易被視為無效的唯一原因是理事會缺乏作為公眾參與的能力。權威 。伍爾維奇案也是如此,該案涉及與公共當局的越權交易。當然,每種情況下的歸還要求的性質應根據接收者的特征而不是交易的感知性質來確定。

Woolwich 和 Kleinwort Benson 都涉及對公共當局的賠償要求,因此,應該被視為補充而不是矛盾,因為這兩個案件一起應該被解釋為承認從公共當局追回超額支付的替代索賠——一個建立在收據的越權性質和另一個建立在索賠人的錯誤之上。應允許索賠人選擇最適合其情況的索賠。
事實上,當 Buxton LJ 說到時,他幾乎認識到了接收者而不是基礎交易的重要性:
因此,很難不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在伍爾維奇案中,上議院承認或創(chuàng)造了一項權利和補救措施,這些權利和補救措施是針對請求者和付款人的特定情況的,并且處于恢復原狀的主流之外在私法背景下理解。
然而,他隨后也得出了一個不必要的結論,即伍爾維奇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典來追回多繳的稅款,因此這阻止了索賠人依靠法律錯誤這一主流理由來獲得賠償。
Buxton LJ 確定了對上訴法院裁決的一種可能解釋,即伍爾維奇原則下的賠償理由和法律錯誤的理由根本不同,因為它們涉及應退還付款的不同原因,即非法Woolwich 原則下的要求和 Kleinwort Benson 下的法律錯誤。然而,這是一個無關緊要的區(qū)別,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歸還請求都基于相同的統(tǒng)一原則,即不當得利,盡管歸還的理由不同。
第三,未能承認用于追回多繳稅款的替代性普通法索賠的后果是,法院正在剝奪索賠人在交易被定性為私人的情況下本來可以獲得的賠償救濟,因為它阻止了延期時效期間。當然,多繳稅款的追回至少應該與向公共當局支付錯誤的其他類型的付款一樣容易獲得。
結論
我們已經到了兩個基本原則之間存在沖突的境地。一方面,我們有一項具有憲法重要性的基本原則,即公共當局不能要求或接受越權付款。另一方面,我們有司法和法定發(fā)展,以 Deutsche Morgan Grenfell 上訴法院和最近的金融法案的形式,通過限定時效期限或擴大可用于稅務機關。
為了公共當局的利益,憲法原則似乎已被拒絕。此外,公法和私法索賠之間的明顯區(qū)別是行不通的,也是不必要的。希望 Deutsche Morgan Grenfell 的上議院承認索賠人可以選擇其所依賴的歸還理由。被告作為公共當局的重要性應主要僅與此類索賠的特定抗辯的定義和解釋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