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晚上或許節(jié)假日撤除當事人房屋,是對當事人正當權益的侵占。這一點,我國法律也有相關規(guī)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組織不得在晚上或許法定節(jié)假日實行行政強迫施行。然則,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下面和上海動遷律師來看看這起違法拆遷的案件。

宋老師是聊城市某村村民,在該村西南角取得村內集體土地一宗(約1066平方米)并在上述土地內建有房屋約600平方米,用于本人及家人寓居和處置雞苗孵化出產謀劃應用。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均是宋老師依法取得的合法權益。2018年聊城市實施棚戶區(qū)改造計劃,宋先生的上述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圍。
2018年7月27日本地當局作出征收土地通知。2018年9月5日本地國有資本局分局、本地街道辦事處某村委會、區(qū)財局、區(qū)人力資本和社會保障局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2019年2月2日晚上23點許,宋老師上述房屋俄然受到違法撤除毀壞。在此以前,宋老師沒有收到關于房屋要拆除的消息。宋先生遂起訴當地政府,委托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
律師在收到代辦署理委托后,第一時候了解案情并提出了本人的代辦署理看法。法庭上,律師稱:原告在沒有事前通知被告,沒有執(zhí)行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的晚上,安排施工人員對原告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于2019年2月2日晚上對原告的600平方米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原告辯稱:被告所述無究竟根據,原告從未強拆過被告房屋,也沒有托付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被告房屋進行強拆。經原告了解,被告房屋系在承包土地上非法設置裝備擺設的違法建筑。原告承包地因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用地需要,2018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征地補償款已經依據補償協議約定補償到位,原告對土地被征收事項未依法提出任何異議。故原告的違法建筑被拆與被告無關,原告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對此,律師稱: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縱然案涉房屋系違法修筑,也應該經相關部分認定后,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舉行撤除,原告未提交其實行強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前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的相關證據,故被告實施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屬程序違法。
最后,法院認可了律師的部分觀念,確認原告強制拆除原告宋房屋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拆遷是長期斗爭,需要全面的專業(yè)知識,把握全局,合理運用法律法規(guī)。 即使是具有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學習和更新,以便冷靜地分析案件,做出正確的判決。 因此,面對任何拆遷問題,不妨咨詢上海動遷律師,在律師指導下進行專業(yè)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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