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與村委會簽訂的拆遷賠償和談是不是有效? 村委會可以截留30%的征地補償款嗎? 村委會有權發(fā)放征地補償款嗎?這些問題都是上海拆遷律師在生活中經常聽到的。

當局信息地下軌制是我國久經不斷的話題,作為法律部分,當局的政策穩(wěn)固、政務地下也是促成當代國度社會經濟進展的首要行動,國民群眾可以或許清晰明確政府政策意圖,對把握未來走向有重要意義。事實證明,社會發(fā)展良好的地區(qū)不僅是人民群眾努力的結果,更是政府信息公開與民眾相互配合的成效。那么,如果遇到政府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當事人如何維權呢?近日,律師事務所接到一起案件。
一、案件詳情
周老師是大興區(qū)舊宮鎮(zhèn)廡殿村中一所屋宇的所有權人。2010年舊宮人民當局抉擇對該村的地皮舉行拆遷,周老師的屋宇也在征收范圍內,為了更好得悉相干信息,于2020年5月17日周老師就向當局郵寄信息地下請求,請求獵取北京市大興區(qū)舊宮鎮(zhèn)綠化斷絕地域設置裝備擺設革新項目拆遷補償金發(fā)放和應用情況文件。該政府一拖再拖,直到2020年6月20日才由拆遷指揮部出具《回復函》稱其申請的信息暫不存在。周先生感到疑惑,明明項目已經開始,政府為何不給予明確回應?隨即找到律師尋求幫助。
二、庭審
法庭上,狀師暗示依據(jù)《當局信息地下條例》周老師采用郵寄的體式格局請求地下當局信息,卻在2050年7月1日被告訴信息不存在,項目正在進行,應該依法地下相干信息,該當局不作為的行動侵犯了周老師的知情權等權力,所以請求法院撤回《政府信息答復告知書》,責令該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對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在律師的協(xié)助下,周先生向法院出示了快遞底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訴告知書等證據(jù)支撐自己的觀點。
當局辯稱,其請求的獵取北京市大興區(qū)綠化斷絕地域設置裝備擺設舊宮革新二期一級開辟項目觸及廡殿一村的拆遷賠償資金發(fā)放和應用情形文件的信息。經考察核實該開辟項目還在拆遷進行中,資金的發(fā)放及應用情形還未核算終了,該項目也未了案,申請的信息暫不存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于2020年7月1日向申請人作出被訴告知書,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jù),并進行了質證。
針對原告的觀念,狀師提出,《中華國民共和國當局信息地下條例》第二條的劃定,本條例所稱當局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執(zhí)行行政治理本能機能過程當中制造或許獵取的,以必定方式記載、保管的信息。對當局信息地下請求,行政構造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答復。舊宮鎮(zhèn)政府對其作出的被訴告知書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收到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進行了相關查找和搜尋工作,但被告舊宮鎮(zhèn)政府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了充分查找,所以舊宮鎮(zhèn)政府作出的被訴告知書屬認定事實不清,應予以撤銷。

三、判決
終究,法院認可了狀師的觀念,撤銷原告作出的《當局信息回覆告訴書》,責令其在訊斷生效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法定期限對原告周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四、拆遷律師觀點
現(xiàn)今社會的當局公信力是一項珍貴的社會資本,當局與泛博國民群眾的互相相信,相互分工聯(lián)袂建立行政成本低,效率高的法律步伐。當局唯獨以坦誠的立場面臨民眾能力晉升其公信力,使行政機關的職責、程序、監(jiān)督方式等為人民群眾廣泛知曉,準確行使公權力,實現(xiàn)依法行政。同時,上海拆遷律師認為信息公開有利于加強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設,減少腐敗行為發(fā)生的機會,強化社會監(jiān)督,拓寬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管理渠道,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奉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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